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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撥補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前項基金運用之收益,不得低於以勞保基金資產報酬率百分之六計算之收益,如基金運用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相關撥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政府撥補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前項基金運用之收益,不得低於以勞保基金資產報酬率百分之六計算之收益,如基金運用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相關撥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據勞動部統計,現階段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5,684元,平均每人領取給付金額僅有1萬6,179元,平均所得替代率僅達45.3%,若貿然調高保險費率或是增加薪資採計期間,對於薪資成長緩慢的中低階勞工而言,等於勞工支出增加,實際支領年金減少,恐造成勞工老年貧窮化問題更加嚴重。顯見為改善現階段勞工保險負債擴大問題,並確保勞工老年經濟生活,應提高基金投資效益,以確保勞保財務健全。
二、參酌現階段「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皆有法定保證收益之規定,以保障基金財務穩定,足以支應全體勞工相關勞保給付。現階段勞工保險條例,並無相關保證收益之規定,造成目前勞保基金報酬率過低,基金負債持續成長,恐於20年內出現破產危機,故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相關規範,制定法定保證收益,以確保基金財務穩定。
三、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2016年公布之「勞保精算評估報告書」顯示,當勞保基金之資產報酬率,由現行3.5%調升至6.0%時,精算應計負債將由目前8.97兆元,大幅下降至6.59兆元,當可有效減緩目前基金財務缺口。
二、參酌現階段「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皆有法定保證收益之規定,以保障基金財務穩定,足以支應全體勞工相關勞保給付。現階段勞工保險條例,並無相關保證收益之規定,造成目前勞保基金報酬率過低,基金負債持續成長,恐於20年內出現破產危機,故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相關規範,制定法定保證收益,以確保基金財務穩定。
三、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2016年公布之「勞保精算評估報告書」顯示,當勞保基金之資產報酬率,由現行3.5%調升至6.0%時,精算應計負債將由目前8.97兆元,大幅下降至6.59兆元,當可有效減緩目前基金財務缺口。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財務撥補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該計畫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財務撥補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該計畫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立法說明
一、本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至2016年底,全國投保人數已逾10,165,434人,幾達全國人口半數,影響層面遍及許多家庭,係維繫臺灣社會安全之重要制度,若勞保基金因負債擴大而無法支應勞保給付,將嚴重危害多數勞工權益。為確保該制度穩定運作,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使依賴年金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並期使在職勞工信任制度永續發展,以安民心,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二、另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化趨勢,目前勞保基金財務缺口正逐漸擴大,為確保勞保基金得以永續經營,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勞保財務缺口制定撥補計畫,並每四年進行檢討調整,以健全保險財務,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
二、另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化趨勢,目前勞保基金財務缺口正逐漸擴大,為確保勞保基金得以永續經營,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勞保財務缺口制定撥補計畫,並每四年進行檢討調整,以健全保險財務,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