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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之一
退除役官兵之子女就學、進修,政府應酌予優待或補助。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於照顧榮民、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及於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就養基金」中設有「大學以上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發放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為考量政府財政狀況及基金永續利用,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亦自行設立排富條款,使適用該就學補助者限縮於清寒榮民及遺眷未滿30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之在學子女。
三、「酌予」二字,使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得依照榮民、榮民之配偶及其子女之經濟及就學狀況設立申請資格門檻。依照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及「大學以上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皆設有清寒、品德、成績等門檻作為資格審查。
四、由於該補助要點於民國65年起即比照銓敘部辦理後連年皆編列預算,預算亦依照預算法送至立法院審查,未來亦同。本次修法僅補正法源,使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照顧、補助退除役官兵、配偶及其子女就學、進修有其依據,並無涉及預算增加。
二、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於照顧榮民、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及於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就養基金」中設有「大學以上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發放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為考量政府財政狀況及基金永續利用,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亦自行設立排富條款,使適用該就學補助者限縮於清寒榮民及遺眷未滿30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之在學子女。
三、「酌予」二字,使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得依照榮民、榮民之配偶及其子女之經濟及就學狀況設立申請資格門檻。依照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及「大學以上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皆設有清寒、品德、成績等門檻作為資格審查。
四、由於該補助要點於民國65年起即比照銓敘部辦理後連年皆編列預算,預算亦依照預算法送至立法院審查,未來亦同。本次修法僅補正法源,使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照顧、補助退除役官兵、配偶及其子女就學、進修有其依據,並無涉及預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