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陳亭妃等25人 106/05/12 提案版本
第七條
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核、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核、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前項師資,其聘用前,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應呈報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立法說明
一、增修本條文第二項。

二、鑑於鑑於少數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補習班發生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憾事頻傳,造成社會對於亟少數補習教師的劣行令人痛心。查現有國中學生階段就高達83%的學生在補習。是以,為使我國補教環境之監督機制更加完備,致教育單位及補習班業者負起把關責任。

三、爰參酌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及《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相關條文內容,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防狼師條款」,即「補習及進修教育師資於聘用前,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應呈報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備」,以及「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建立『不適任補習及進修教育師資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並得提供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查閱作業。」、「補習及進修教育業者對外招生時,其師資姓名應以『真實姓名』執行業務,並應與呈報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基本資料相符。」,俾減少家長們對補教界環境諸多問題之疑慮,並保障學生受教權和優良補教老師之授課權益。
第九條之一
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建立「不適任補習及進修教育師資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並得提供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查閱作業。

前項「不適任補習及進修教育師資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之資料與蒐集,應包含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或行為不檢損害兒童與青少年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以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者。
立法說明
一、新增本條文。
二、鑑於鑑於少數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補習班發生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憾事頻傳,造成社會對於亟少數補習教師的劣行令人痛心。查現有國中學生階段就高達83%的學生在補習。是以,為使我國補教環境之監督機制更加完備,致教育單位及補習班業者負起把關責任。

三、爰參酌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及《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相關條文內容,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防狼師條款」,即「補習及進修教育師資於聘用前,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應呈報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備」,以及「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建立『不適任補習及進修教育師資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並得提供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查閱作業。」、「補習及進修教育業者對外招生時,其師資姓名應以『真實姓名』執行業務,並應與呈報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基本資料相符。」,俾減少家長們對補教界環境諸多問題之疑慮,並保障學生受教權和優良補教老師之授課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