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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六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前出廠之柴油大型車,於報廢後購買上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貨物稅降為百分之五。
前項貨物稅優惠於第二年降為百分之八,第三年降為百分之十。
前項貨物稅優惠於第二年降為百分之八,第三年降為百分之十。
立法說明
為加速老舊柴油的汰換速速,要求於本法施行第一年內舊車換新車,新車可享貨物稅降為5%的優惠;第二年可享降為8%的優惠;第三年享降為10%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