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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及醫師工作權益,應針對醫師辦理職業災害保險。
前項醫師職業災害保險之項目、方式、補償方法、醫療機構與法人之責任及其他配合措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醫師職業災害保險之項目、方式、補償方法、醫療機構與法人之責任及其他配合措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目前醫師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造成醫師不幸發生工殤職災時,不僅家庭遭受劇變,其相關後續賠償亦付諸闕如,嚴重影響醫師應有之權益。
三、爰此,增訂本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醫師辦理職業災害保險,其相關措施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由於目前醫師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造成醫師不幸發生工殤職災時,不僅家庭遭受劇變,其相關後續賠償亦付諸闕如,嚴重影響醫師應有之權益。
三、爰此,增訂本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醫師辦理職業災害保險,其相關措施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