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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之。
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之。
現役軍人在營區內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現役軍人在營區內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據軍醫局統計,民國102年後,查獲現役軍人吸毒情況,確認陽性比率由萬分之二,上升至萬分之八,且104年篩檢結果顯示,全軍官兵確認陽性777人,施用K他命者高達四成,施用安非他命者約兩成五,顯見現役軍人施用毒品情況日趨嚴重。
三、依現行法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該條例規定處理,未有加重處罰之規定。考量現役軍人之紀律,將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實應加強處罰,以增嚇阻效果。
四、爰此,新增本條第二項,現役軍人在營區內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惟因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死刑及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不列入本法加重刑責之範圍。
二、據軍醫局統計,民國102年後,查獲現役軍人吸毒情況,確認陽性比率由萬分之二,上升至萬分之八,且104年篩檢結果顯示,全軍官兵確認陽性777人,施用K他命者高達四成,施用安非他命者約兩成五,顯見現役軍人施用毒品情況日趨嚴重。
三、依現行法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該條例規定處理,未有加重處罰之規定。考量現役軍人之紀律,將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實應加強處罰,以增嚇阻效果。
四、爰此,新增本條第二項,現役軍人在營區內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惟因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死刑及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不列入本法加重刑責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