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昆澤等20人 106/04/28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按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每容留或聘僱一人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至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立法說明
為有效嚇阻並嚴懲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及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等行為,並使違法惡性程度之罰責相符,爰加重罰則,並明定按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進行裁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按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之人數,每媒介一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立法說明
為有效嚇阻並嚴懲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行為,及使違法惡性程度之罰責相符,爰加重罰則,並明定按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之人數進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