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致政等19人 106/04/28 提案版本
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兩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因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應處罰該人,並非駕駛人

二、因開車門釀成車禍的案件居高不下,因加重罰則,使駕駛人或乘客開車門時更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