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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陳曼麗等16人 106/04/07 提案版本
第十條之二
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前項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

國際觀光度假區之投資計畫,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程、審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布之。

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依前項法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弈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經過兩次澎湖博弈公投,反賭民意大勝可知反賭為社會主流價值。又馬祖雖博弈公投因廠商大開地方發展空頭支票而通過,過程中造成社會對立與短暫土地炒作風潮,但廠商並無法進行投資,可知博弈經濟並非永續發展的經濟模式。擁有豐富人文與自然條件的台灣,不應發展博弈經濟。

三、博弈事業於國外之定位均為特許行業,即歸因於博弈行為有其成癮性,且涉及賭金之取得、流通及償討,常衍生層出不窮之犯罪行為。我國教育常視賭博為劣習,在刑法上賭博亦明文屬違法行為,由此可知,離島條例十之二條立法精神完全背離本國人民擁護之善良價值觀,實屬惡法,有儘速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