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其他名稱
:勞工老年年金保險條例、勞保條例、勞工老年附加年金保險條例
提案人:
江啟臣
連署人: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林為洲
盧秀燕
徐志榮
李彥秀
蔣乃辛
柯志恩
羅明才
許毓仁
曾銘宗
鄭天財 Sra Kacaw
蔣萬安
陳宜民
陳雪生
林麗蟬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已於民國102年5月公布生效,第一項明訂「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使勞工申請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與行政程序法規範一致,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勞工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