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委員會定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本法將規費分為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兩種類型,而一般學理上所稱之第三種規費類型:管制特許規費,則未明確定義,若干項目納入行政規費中,其他則以本條第二項進行規範,並得以不按照費用填補或成本回收原則之拘束,制定較高的規費。
三、特許管制規費既然不反映成本費用,自須受到法律保留的嚴格規範,然而依據現行法規,其收費標準為主管機關自行訂定,雖有送民意機關備查之要求,但其訂定程序仍有不夠完備之處,應比照電費等定價模式,要求符合本條第二項特性之規費,需邀集產官學代表,召開審議委員會訂定之,而非由主管機關獨斷決定。
二、本法將規費分為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兩種類型,而一般學理上所稱之第三種規費類型:管制特許規費,則未明確定義,若干項目納入行政規費中,其他則以本條第二項進行規範,並得以不按照費用填補或成本回收原則之拘束,制定較高的規費。
三、特許管制規費既然不反映成本費用,自須受到法律保留的嚴格規範,然而依據現行法規,其收費標準為主管機關自行訂定,雖有送民意機關備查之要求,但其訂定程序仍有不夠完備之處,應比照電費等定價模式,要求符合本條第二項特性之規費,需邀集產官學代表,召開審議委員會訂定之,而非由主管機關獨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