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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等20人 106/03/31 提案版本
第十條之二
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前項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

國際觀光度假區之投資計畫,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程、審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布之。

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依前項法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弈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我國「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立法目的,係希望藉由仿效新加坡之國際度假區附設賭場方式,開放離島國際度假區內得設置觀光賭場來帶動離島觀光,並以觀光賭場收益來彌補投資建設離島國際度假區可能收益之不足。現今,新加坡二家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營收卻反而由非博弈設施成長營收來彌補整體收益不足。因此,本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立法目的似已不成立。

三、考量觀光賭場並非地方發展唯一的方法,為避免反覆辦理公投恐有浪費行政資源之虞與造成人民撕裂,爰刪除有關離島觀光賭場設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