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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偵查程序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犯第一項之罪時,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偵查程序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犯第一項之罪時,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所謂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係指對犯罪有檢察職權之人員(司法院34年院字第2966號解釋參照),亦即法官法所規定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
二、檢察官就偵查程序中之案件,亦受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拘束,對於偵查程序中獲知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洩漏予法定範圍之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參照。
三、現今諸多刑事案件之偵查進度,尤其重大之社會案件,媒體報導時有所聞,但偵查不公開除使檢調機關保有發現真實之優勢地位,亦有保障被告名譽權利之功用存在,使被告在偵查程序終結前免受無謂的輿論壓力,造成媒體公審之情形。
四、而媒體掌握相關偵查進度之來源,不外乎當事人、辯護人及檢調機關處而已,然檢調機關掌握案件全貌,並握有諸多偵查權利及手段,本具優勢地位,如洩漏相關案情與媒體,極易造成閱聽大眾先入為主之影響,更進一步導致媒體公審之結果,對於被告辯護權之實質行使,無罪推定原則之落實,以及將來審判公正性維持,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有極大戕害之效果。
五、綜上所述,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洩漏於偵查程序所知悉而應秘密之事項,實有特別立法規範之必要。
二、檢察官就偵查程序中之案件,亦受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拘束,對於偵查程序中獲知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洩漏予法定範圍之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參照。
三、現今諸多刑事案件之偵查進度,尤其重大之社會案件,媒體報導時有所聞,但偵查不公開除使檢調機關保有發現真實之優勢地位,亦有保障被告名譽權利之功用存在,使被告在偵查程序終結前免受無謂的輿論壓力,造成媒體公審之情形。
四、而媒體掌握相關偵查進度之來源,不外乎當事人、辯護人及檢調機關處而已,然檢調機關掌握案件全貌,並握有諸多偵查權利及手段,本具優勢地位,如洩漏相關案情與媒體,極易造成閱聽大眾先入為主之影響,更進一步導致媒體公審之結果,對於被告辯護權之實質行使,無罪推定原則之落實,以及將來審判公正性維持,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有極大戕害之效果。
五、綜上所述,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洩漏於偵查程序所知悉而應秘密之事項,實有特別立法規範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