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06/12/22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6/03/15 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法律名稱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說明
鐵道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立法說明
1、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2、 第四款末段「勞工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文字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勞工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立法說明
本局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處。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處。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處。
立法說明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