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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徐永明等21人 106/03/17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三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汽車車輛型式安全檢測之檢驗結果,包含側方碰撞乘員保護檢測及前方碰撞乘員保護檢測數據,應於交通部官方網站公布之,並應就其結果予以分級。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據現行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我國市場所販售之車款,不論國產還是進口車型,上市前都須通過交通部規定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四十五項「側方碰撞乘員保護」與第四十六項「前方碰撞乘員保護」規定,此即所謂碰撞法規。

二、然而,碰撞法規僅為最低安全標準,事實上無法使民眾區別車輛安全性之優劣程度,且碰撞測試車輛係由廠商所提供測試,測試後經由碰撞測試機構提出報告再進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除非廠商自行公開測試資料,一般民眾僅能獲知此該車型是否通過碰撞測試,而無從得知該車碰撞成績與相關細節資訊。

三、相較於國外,許多國家除了要求依法車輛上市前要經碰撞測試合格,還另外支持民間成立獨立機構,推動「新車評價計畫」(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NCAP)制度,另行以更嚴格標準,對已上市車輛做碰撞測試,並將複雜之車輛安全性能指標,轉化成消費者淺顯易懂之評價星等,提供消費大眾於市面上購車時之參考依據。

四、NCAP測試內容不僅包含較高之測試撞擊速度、較全面之撞擊角度,還會看是否配備主動性安全式設備,例如防鎖死煞車系統等,有些甚至會針對行人碰撞防護、兒童安全座椅及翻滾預防等項目進行檢測。目前有實施NCAP制度的國家,分別有美國NCAP、美國IIHS、歐洲Euro-NCAP、日本J-NCAP、中國CNCAP、澳洲ANCAP、韓國KNCAP、拉丁美洲Latin-NCAP、東南亞國協ASEAN-NCAP等。

五、為提供更切合用路人需求之保障,強化國內車輛安全檢測之透明,並督促車商研發出更安全的車輛,爰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修正草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就受審驗之車型,公布其安全檢測之檢驗結果,包含側方碰撞乘員保護檢測及前方碰撞乘員保護檢測數據,並應於交通部官方網站公告,並應參考國外NCAP制度,就審驗之結果實施分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