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吳志揚等16人 106/03/10 提案版本
第四十條之一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應使用符合一定車齡之車輛。但其行駛低於一定里程數且保養紀錄優良者,得延長車齡。
前項有關車齡限制、行駛里程數之標準、保養紀錄優良之認定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給予交通部設定車齡車況、行駛里程數、保養紀錄等各項條件,妥適規範審查及調淘汰老舊車輛機制之法源依據。

二、今年2月13日國道5號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蝶戀花賞櫻團遊覽車在返回台北路程經過南港交流彎道時,失控翻落邊坡,造成33人罹難11人受傷慘劇,為國內史上重大公路事故之一,肇事遊覽車車齡竟高達19年,也成為此次事故發生關鍵因素之一。

二、政府為彌補陸客來台人數縮減問題,提出一連串振興國內觀光產業之優惠政策,其中包括擴大國民旅遊方案,各項國內觀光推展措施將會使國人對於遊覽車之需求將日趨增加。由於公路汽車、市區汽車與遊覽車客運業者旗下車輛車況,將直接影響其服務品質與行車安全,故此為避免車齡老舊影響車況及行程安全,實有必要強制淘汰過於老舊之車輛。

三、各大車廠對於販賣及出場車輛之保固及售後服務條件,皆是以車齡加上行駛里數作為依據及標準;再者,各車輛修護廠皆會要求車輛在行駛一定里程數時,必須回廠做定期維修保養。故此除了車齡外,行駛里程數與車輛進廠保養情形,亦屬於車況及其性能安全疑慮之標準。為避免車齡老舊,車況性能不佳,影響行車乘坐旅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