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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於深夜單獨工作。
前項深夜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於深夜單獨工作。
前項深夜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表示,目前國內青少年勞工高達十一萬人,但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規範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工作條件。有鑑於青少年深夜在超商打工意外頻傳,實應透過法律明文保障青少年勞動權益。
二、根據警政署「強盜搶奪案件概況分析」報告指出,104年強盜案件嫌疑人犯罪方式,以暴力脅迫方式最多,發生場所於市街商店有131件。考量青少年若深夜獨自值班,在面臨暴力犯罪之脅迫情況時,可能使青少年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三、爰此,新增第二項,明定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於深夜單獨工作。另新增第三項,深夜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兼顧青少年之工作權益與勞動安全。
二、根據警政署「強盜搶奪案件概況分析」報告指出,104年強盜案件嫌疑人犯罪方式,以暴力脅迫方式最多,發生場所於市街商店有131件。考量青少年若深夜獨自值班,在面臨暴力犯罪之脅迫情況時,可能使青少年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三、爰此,新增第二項,明定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於深夜單獨工作。另新增第三項,深夜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兼顧青少年之工作權益與勞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