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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前項年資計算,若遇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狀況下,服務年資得以實際服務該離島地區學校年資累積計算。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前項年資計算,若遇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狀況下,服務年資得以實際服務該離島地區學校年資累積計算。
立法說明
一、第三項條文新增。
二、離島教師介聘服務年資,以實際服務於該離島地區現職學校為計算,但若遇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狀況下,服務年資得以實際服務該離島地區學校年資累積計算。
二、離島教師介聘服務年資,以實際服務於該離島地區現職學校為計算,但若遇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狀況下,服務年資得以實際服務該離島地區學校年資累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