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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法規中央主管機關。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立法說明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為勞工工作時人身安全之最低保障限度。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之內容,除了人身安全保障、工作場所之安全設備及危險設備需合格檢查之外,亦特別針對未滿十八歲之勞工、妊娠中之婦女等加以保護。違反相關規定之事業單位、雇主、機構或負責人。故違反相關規定之事業單位、雇主、機構或負責人,應該公告週知,加強其被監督之力量。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意旨在於保障勞工工作時的安全與健康,重要性不言可喻。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違反該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重要性有過之而無不及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亦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將違反相關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三、為更加強事業單位或雇主之警覺性,並明確法源依據將此行為賦與強制性義務,爰提案修正,違反該條相關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加強社會責任並督促其維護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意旨在於保障勞工工作時的安全與健康,重要性不言可喻。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違反該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重要性有過之而無不及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亦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將違反相關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三、為更加強事業單位或雇主之警覺性,並明確法源依據將此行為賦與強制性義務,爰提案修正,違反該條相關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加強社會責任並督促其維護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