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曜等16人 106/02/17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及財政能力,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實物給付。

前項實物給付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及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陷入急難及遭受災害等救助對象,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法給予救助外,地方主管機關亦得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日常生活物資援助。並其得因地制宜,採行實物倉儲。
第二十七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實物給付物資之管理運用及調度制度,並將辦理實物給付之情形,每年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遇有重大災害,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災害情況,協調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跨區域提供實物給付物資。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其轄區內資源多寡及需受救助者之情形,於災害發生時,視需求將募集物資供應急使用,並建立平時及災害時救助物資之籌募、分配及調度制度。三、重大災害發生時,受災害地區若有民生物資不足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各地方主管機關跨區支援。
第二十七條之三
實物給付物資之衛生、安全及品質管理維護事項,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確保安全衛生與品質無虞。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實物給付物資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應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包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糧食管理法、商品檢驗法、消費者保護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