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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因公傷亡者,應給與撫卹金,其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因公傷亡者,應給與撫卹金,其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一、村(里)長除協政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及政令宣導,並積極參與地方事務與各項為民服務工作,對於平時民眾的需求與困難都能隨時掌握先機,即時反映,有助於第一時間解決問題。
二、村(里)長與地方民意代表同為民選公職人員,其職業風險亦不亞於消防警政等公務人員和民意代表,故對於村(里)長因公傷亡之案件,參酌相關撫卹法令給與撫卹金。
二、村(里)長與地方民意代表同為民選公職人員,其職業風險亦不亞於消防警政等公務人員和民意代表,故對於村(里)長因公傷亡之案件,參酌相關撫卹法令給與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