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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美琴等21人 105/12/30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俟脫離公職時恢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四、派至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公立醫療機構任職之醫事人員。
前項人員服務於國防部及所屬部隊、機關(構)、學校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科技研發單位者,停發其退休俸但不停發其優惠存款利息。
前二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前二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前二項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公立醫療機構之認定,由行政院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基於政府財政考量,俾利推動年金永續制度,遂修正第一項規定,使一般退休軍、士官再任公職不得領取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另一方面提供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誘因延攬軍中優秀人才繼續留任。

二、依據國家衛生研究院2013年之研究計畫分析指出,自2023年起受到人口老化的影響,民眾醫療服務需求增加,醫師每週工作時數將伴隨年齡增加而降低,恐造成未來醫療服務量能不足之情形,進而導致人力短缺之問題,而偏遠地區將首當其衝,其在招募醫事人員的困難度、離職率、空缺率等都較全國其他地區醫院高。對於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民眾而言,非但無法享有與都會區同等的醫療便利性,更遑論醫療服務品質。

三、目前衛生福利部係透過培育一般公費醫師方式,希改善偏遠地區醫師人力及科別間分布不均問題。惟實務上由於公費生接受一般醫學訓練、專科訓練、次專科訓練、至完成公費醫師服務,歷時約12年至14年之久,其年齡常屆40歲,基於考量生涯發展、家庭需要等諸多因素,往往不易留任。公費醫師期滿後,續留於山地離島者,僅佔分發服務人數之2.7%。是以,需仰賴更多政策誘因才能吸引更多醫事人力與專科醫師投入偏鄉醫療,爰新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四、為保障服務於國防部及所屬部隊、機關(構)、學校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科技研發人員合理權益,適度區隔就任前揭職務,以吸引並留用具專業性、技術性及重要職務經驗人員,維持部隊戰力,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並配合條文修正,調整第三項至第五項援引之項次。

五、新增第五項規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構之認定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