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九十九條之一
涉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其行為相對人之同一選舉區候選人,法院及檢察署應傳喚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傳喚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
前項傳喚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
立法說明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除規範其選舉選舉、罷免及投票程序之外,其中本法第五章〈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係為了保護國家法益包含個人法定政治投票權及選舉參與之行使,以及法定之政治投票程序之圓滿進行與公正之投票結果。
二、有關妨害投票罪及妨礙選舉罷免之處罰選舉訴訟,按法理而言主要受害者是國家法益,但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其行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犯罪效力發散至他方候選人之權益損害,選舉人應屬犯罪行為中之利害關係人,應於訴訟中扮演相當之角色。又犯妨害選舉罪屬公訴罪,若無傳喚證人,法院審理程序僅有檢察官、被告得陳訴意見,惟檢察官並非選舉活動參與人,恐無法陳述被告犯罪動機及脈絡,不易於審理中釐清案情之原貌;應使得同選區之候選人能到場陳述意見,以利法院審理時,利害關係人得闡明案情。
三、第一項所稱「行為相對人」係指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所稱「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受惠人。賄絡之目的是為使該選區特定候選人達一定程度之政治目的,該選區有投票權者具絕對影響籌程度使得該行為可達目的。為明確指出特定選舉區之候選人,以行求期約或交付賄絡之施行對象,方能準確指出與選區有直接關聯性。
二、有關妨害投票罪及妨礙選舉罷免之處罰選舉訴訟,按法理而言主要受害者是國家法益,但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其行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犯罪效力發散至他方候選人之權益損害,選舉人應屬犯罪行為中之利害關係人,應於訴訟中扮演相當之角色。又犯妨害選舉罪屬公訴罪,若無傳喚證人,法院審理程序僅有檢察官、被告得陳訴意見,惟檢察官並非選舉活動參與人,恐無法陳述被告犯罪動機及脈絡,不易於審理中釐清案情之原貌;應使得同選區之候選人能到場陳述意見,以利法院審理時,利害關係人得闡明案情。
三、第一項所稱「行為相對人」係指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所稱「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受惠人。賄絡之目的是為使該選區特定候選人達一定程度之政治目的,該選區有投票權者具絕對影響籌程度使得該行為可達目的。為明確指出特定選舉區之候選人,以行求期約或交付賄絡之施行對象,方能準確指出與選區有直接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