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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明確規範人民享有言論自由,國家應予人民最大限度之維護,不應以刑罰方式限制人民之意見表達。
三、煽惑一詞本身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上亦難以針對煽惑一詞作出明確、統一之見解。可見現行法有違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
四、我國刑法已有針對教唆犯做規範,本條第一款之情形與教唆犯有重疊之疑慮。
五、爰此,擬刪除本條條文,以保障人民之意見表達之自由。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明確規範人民享有言論自由,國家應予人民最大限度之維護,不應以刑罰方式限制人民之意見表達。
三、煽惑一詞本身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上亦難以針對煽惑一詞作出明確、統一之見解。可見現行法有違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
四、我國刑法已有針對教唆犯做規範,本條第一款之情形與教唆犯有重疊之疑慮。
五、爰此,擬刪除本條條文,以保障人民之意見表達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