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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立法說明
一、因世代不正義、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加上政府試圖偷渡服貿,以致於發生今年2014年3月的「太陽花學運」,這也讓國人見識到年輕世代的思辯能力與行動力,而參與學運的學生,不少是20歲以下的大學生;基此,本席等決定推動修憲,把投票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
二、據我國內政部及美國中央情報局統計,全世界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18歲即擁有選舉權。即以亞洲國家為例,僅台灣與日本將投票年齡限制門檻定於20歲,然2016年6月19日起,日本已將投票權之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故我國已是東亞諸國中,唯一維持20歲始具選舉權之高門檻國家。
三、我國向以亞洲第一民主國自許,70年來各種國家選舉、地方自治選舉、公民投票等直接民權實踐確屬國際典範,惟公民參與公共事務之年齡限制卻相對落後。
四、其次,雖然憲法第130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以行憲後歷來之總統副總統、各級公職選舉、公民投票,皆據憲法所定,以年滿20歲始具投票權。
五、惟此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自民國36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70年未改、不符時宜,亦待修正當中。
六、又就法律觀之,按「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18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但投票權卻要等到20歲才有,這明顯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其次,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只要年滿18歲就能「應考試、服公職」,報考一般公務員或司法官考試,試問,為何足以擔任公務員和司法官的人,還不能有投票權?然而,降低選舉年齡是否真的必須跨過超高的修憲門檻?內政部民政司表示,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
七、所謂投票年齡,指在公眾選舉中具有投票權的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環視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的投票年齡皆為18歲,這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到16歲。又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在235個國家中,有216國投票年齡低於20歲;歐洲、美國及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是18歲就有投票權,惟相對於世界各國普遍現況,台灣顯得落伍許多,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修為年滿18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即有選舉權,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並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
二、據我國內政部及美國中央情報局統計,全世界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18歲即擁有選舉權。即以亞洲國家為例,僅台灣與日本將投票年齡限制門檻定於20歲,然2016年6月19日起,日本已將投票權之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故我國已是東亞諸國中,唯一維持20歲始具選舉權之高門檻國家。
三、我國向以亞洲第一民主國自許,70年來各種國家選舉、地方自治選舉、公民投票等直接民權實踐確屬國際典範,惟公民參與公共事務之年齡限制卻相對落後。
四、其次,雖然憲法第130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以行憲後歷來之總統副總統、各級公職選舉、公民投票,皆據憲法所定,以年滿20歲始具投票權。
五、惟此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自民國36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70年未改、不符時宜,亦待修正當中。
六、又就法律觀之,按「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18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但投票權卻要等到20歲才有,這明顯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其次,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只要年滿18歲就能「應考試、服公職」,報考一般公務員或司法官考試,試問,為何足以擔任公務員和司法官的人,還不能有投票權?然而,降低選舉年齡是否真的必須跨過超高的修憲門檻?內政部民政司表示,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
七、所謂投票年齡,指在公眾選舉中具有投票權的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環視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的投票年齡皆為18歲,這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到16歲。又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在235個國家中,有216國投票年齡低於20歲;歐洲、美國及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是18歲就有投票權,惟相對於世界各國普遍現況,台灣顯得落伍許多,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修為年滿18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即有選舉權,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並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
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同上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