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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立法說明
一、因世代不正義、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加上政府試圖偷渡服貿,以致於發生今年2014年3月的「太陽花學運」,這也讓國人見識到年輕世代的思辯能力與行動力,而參與學運的學生,不少是20歲以下的大學生;基此,本席等決定推動修憲,把投票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
二、據我國內政部及美國中央情報局統計,全世界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18歲即擁有選舉權。即以亞洲國家為例,僅台灣與日本將投票年齡限制門檻定於20歲,然2016年6月19日起,日本已將投票權之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故我國已是東亞諸國中,唯一維持20歲始具選舉權之高門檻國家。
三、我國向以亞洲第一民主國自許,70年來各種國家選舉、地方自治選舉、公民投票等直接民權實踐確屬國際典範,惟公民參與公共事務之年齡限制卻相對落後。
四、其次,雖然憲法第130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以行憲後歷來之總統副總統、各級公職選舉、公民投票,皆據憲法所定,以年滿20歲始具投票權。
五、惟此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自民國36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70年未改、不符時宜,亦待修正當中。
六、又就法律觀之,按「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18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但投票權卻要等到20歲才有,這明顯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其次,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只要年滿18歲就能「應考試、服公職」,報考一般公務員或司法官考試,試問,為何足以擔任公務員和司法官的人,還不能有投票權?然而,降低選舉年齡是否真的必須跨過超高的修憲門檻?內政部民政司表示,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
七、所謂投票年齡,指在公眾選舉中具有投票權的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環視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的投票年齡皆為18歲,這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到16歲。又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在235個國家中,有216國投票年齡低於20歲;歐洲、美國及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是18歲就有投票權,惟相對於世界各國普遍現況,台灣顯得落伍許多,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修為年滿18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即有選舉權,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並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
二、據我國內政部及美國中央情報局統計,全世界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18歲即擁有選舉權。即以亞洲國家為例,僅台灣與日本將投票年齡限制門檻定於20歲,然2016年6月19日起,日本已將投票權之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故我國已是東亞諸國中,唯一維持20歲始具選舉權之高門檻國家。
三、我國向以亞洲第一民主國自許,70年來各種國家選舉、地方自治選舉、公民投票等直接民權實踐確屬國際典範,惟公民參與公共事務之年齡限制卻相對落後。
四、其次,雖然憲法第130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以行憲後歷來之總統副總統、各級公職選舉、公民投票,皆據憲法所定,以年滿20歲始具投票權。
五、惟此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自民國36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70年未改、不符時宜,亦待修正當中。
六、又就法律觀之,按「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18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但投票權卻要等到20歲才有,這明顯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其次,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只要年滿18歲就能「應考試、服公職」,報考一般公務員或司法官考試,試問,為何足以擔任公務員和司法官的人,還不能有投票權?然而,降低選舉年齡是否真的必須跨過超高的修憲門檻?內政部民政司表示,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
七、所謂投票年齡,指在公眾選舉中具有投票權的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環視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的投票年齡皆為18歲,這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到16歲。又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在235個國家中,有216國投票年齡低於20歲;歐洲、美國及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是18歲就有投票權,惟相對於世界各國普遍現況,台灣顯得落伍許多,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修為年滿18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即有選舉權,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並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