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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趙天麟等21人 105/12/16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因公殉職撫卹金、年終工作獎金,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一、105年10月5日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村長因風災巡視遇土石流不幸罹難,因里長並非法定公職人員,無法適用因公殉職撫卹規定,僅能依台東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採互助會方式,每個月繳交一定金額,意外發生時請領喪葬互助金8萬元,引發各界議論,紛紛替里長抱不平。

二、96年2月13日內政部廢止「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各縣市另訂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可請領金額不一,高雄市為最多30萬元,桃園市20萬元、新北市15萬元、台中市8萬元、台東縣亦是8萬元,各界忿怒不平,桃園市政府率先訂定「桃園市里長因公殉職撫卹自治條例」,明訂發給150萬撫卹金,為保障全國村里長有一定相同之保障,爰此修法增列因公殉職撫卹金,俾利法規一致性及完整性。

三、有鑑於村里長為民服務項目五花八門,反映區里意見、傳達政令,不分晝夜為民服務,係行政服務最前線之工作人員,基本權利卻被漠視,為使村里長安心協處公務,增列年終工作獎金,保障村里長基本權利及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