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邱議瑩等16人 105/12/09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之一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三萬元。

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三萬元。

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立法說明
一、新車與舊車較之,減排廢氣與節能省油的表現均優於後者,鼓勵舊車汰換將有助於優化環境。再者,我國汽車零組件及附件外銷占整體出口值近75%,活絡車市、激勵消費者汰舊換新以增強汽車供應鏈體系,對國內就業市場的穩定、出口產值的提升咸有裨助。

二、2016年1月6日增訂公布之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五鼓勵汰舊換新可獲貨物稅定額減免,係鼓勵有意淘汰舊車之消費者。本條修訂係鼓勵首購族優先選購新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