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廖國棟Sufin‧Siluko等16人 105/12/09 提案版本
陳瑩等17人 106/12/15 提案版本
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原住民族。
四、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健保部分負擔的減免,主要考慮弱勢及國家公共衛生政策。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爰增列原住民族。

三、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之劃分雖是憲法所明定,但考量為協助更多弱勢族群別,且平地原住民人數比山地原住民還要多,造成同樣是原住民族的平地原住民就無法享有一樣的福祉,不宜僅限定「山地」,爰修正為原住民族。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定義82個偏鄉,許多皆不是山地或平地的原住民鄉鎮,為照顧更多醫療弱勢地區,增列原住民族地區、偏遠。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顧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保險對象就醫不便,全民健康保險法於民國88年增訂保險對象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免予自行負擔費用之規定。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計有48個山地離島地區,包含29個山地鄉(區)及19個離島鄉(區);其中29個山地鄉(區)均屬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地區」。

三、又我國原住民地區共有55個鄉(鎮、市),長期以來資源相對不足,僅其中之29個山地鄉屬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山地離島地區,另如:臺東之長濱鄉及大武鄉;花蓮之豐濱鄉、新城鄉及光復鄉;苗栗之南庄鄉及獅潭鄉……等地,同樣礙於交通不便、人口稀少、幅員廣闊且分散,醫療資源亦相當不足,惟卻不在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地區內,實有不公。

四、為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最初之立法意旨,爰酌修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字,使保險對象於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就醫時,免予自行負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