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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依入出國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其配偶、子女即享有工作權。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
依入出國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其配偶、子女即享有工作權。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
立法說明
一、第二項新增。
二、目前在台具有專門技術性高級外籍人才,據勞動部統計至105年9月底止,僅有17,170人。如果加上學校教授或僑外資主管、專業教練、運動員、語言教師等只有30,183人。
三、為吸引具有專業技術之外國人來台,促進台灣經濟及技術發展,提升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專業技術外國人的引進,對於促進台灣技術進步,確實有其必要性。
四、為使專業外籍人士能夠對於台灣有所貢獻之際,而能心無旁騖久留台灣奉獻專業。遂提供獲得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其配偶、子女留台工作生活的權利。免於專業外籍人士在台奉獻技術,還要擔心配偶、子女生活工作受限的困境。
二、目前在台具有專門技術性高級外籍人才,據勞動部統計至105年9月底止,僅有17,170人。如果加上學校教授或僑外資主管、專業教練、運動員、語言教師等只有30,183人。
三、為吸引具有專業技術之外國人來台,促進台灣經濟及技術發展,提升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專業技術外國人的引進,對於促進台灣技術進步,確實有其必要性。
四、為使專業外籍人士能夠對於台灣有所貢獻之際,而能心無旁騖久留台灣奉獻專業。遂提供獲得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其配偶、子女留台工作生活的權利。免於專業外籍人士在台奉獻技術,還要擔心配偶、子女生活工作受限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