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趙天麟等23人 105/12/0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隨油徵收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每公升零售價格百分之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依法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大眾運輸工具,應由交通部訂定補貼辦法。
立法說明
一、根據公路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維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而現行燃料稅是取依據排氣量級距採隨車徵收,造成高使用率汽車與低使用率汽車需繳相同之燃料稅,而每位車主使用里程數與道路使用路皆不盡相同,需負擔之公路養護費用也不同,課徵相同稅收相當不公平,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二、在全球致力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下,美、日、德等先進國家多改以燃料稅「隨油徵收」以作為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為有效抑制環境汙染,達到節能減碳之最終目的,應將汽車燃料稅隨車徵收方式改為隨油徵收,以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三、新增第三項:依照大眾運輸條例規定,大眾運輸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為保障大眾運輸業者權益,爰增訂依法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大眾運輸工具,應由交通部訂定補貼辦法。
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汽車燃料稅隨車徵收方式改為隨油徵收需較長行政作業時間,爰修正本條文,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