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原住民族日:一月二十日。
三、全國客家日(天穿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四、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五、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六、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七、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八、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九、環境日:六月五日。
十、解嚴紀念及言論自由日:七月十五日。
十一、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二、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三、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四、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五、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原住民族日:一月二十日。
三、全國客家日(天穿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四、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五、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六、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七、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八、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九、環境日:六月五日。
十、解嚴紀念及言論自由日:七月十五日。
十一、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二、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三、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四、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五、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定之紀念日,均有其歷史緣由、社會背景或重要人物,以在國家歷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或對國家發展具深遠影響,足資全國人民紀念者為限。
三、查民國84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姓名條例」第一條條文,原住民可依其意願,登記本族姓名,該日具有紀念性,爰將此日明定為國家紀念日。
四、天穿日,亦稱天穿節或補天節,起源於古代女媧補天的民俗傳說,乃客家人感謝與懷念女媧補天相助的特別節慶。每遇「天穿日」,客家人就會放下工作,一方面為繁忙的日子提供休閒的時間,也使大地能夠獲得休養生息的機會;如自現代環境保護來看,適時給予大自然休養生息的時間,更能讓環境永續發展,資源再生不絕。於經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廣徵客家人士意見後,宣布把「天穿日」(農曆一月二十日),作為中華民國「全國客家日」。
五、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於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斯德哥爾摩舉行,會議通過了將每年的6月5日作為「世界環境日」(WED)的建議,以提醒全球居民提高環保意識和採取環保行動,爰將此日明定為國家紀念日。
六、為紀念於民國76年7月15日解嚴,同時使戒嚴時期箝制言論自由之「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失其效力,使臺灣言論自由能夠重獲新生,特將解嚴日亦定為言論自由日。
二、本條例所定之紀念日,均有其歷史緣由、社會背景或重要人物,以在國家歷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或對國家發展具深遠影響,足資全國人民紀念者為限。
三、查民國84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姓名條例」第一條條文,原住民可依其意願,登記本族姓名,該日具有紀念性,爰將此日明定為國家紀念日。
四、天穿日,亦稱天穿節或補天節,起源於古代女媧補天的民俗傳說,乃客家人感謝與懷念女媧補天相助的特別節慶。每遇「天穿日」,客家人就會放下工作,一方面為繁忙的日子提供休閒的時間,也使大地能夠獲得休養生息的機會;如自現代環境保護來看,適時給予大自然休養生息的時間,更能讓環境永續發展,資源再生不絕。於經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廣徵客家人士意見後,宣布把「天穿日」(農曆一月二十日),作為中華民國「全國客家日」。
五、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於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斯德哥爾摩舉行,會議通過了將每年的6月5日作為「世界環境日」(WED)的建議,以提醒全球居民提高環保意識和採取環保行動,爰將此日明定為國家紀念日。
六、為紀念於民國76年7月15日解嚴,同時使戒嚴時期箝制言論自由之「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失其效力,使臺灣言論自由能夠重獲新生,特將解嚴日亦定為言論自由日。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放假之紀念日與不放假之紀念日。
第五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五、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六、兒童節:四月四日。
七、勞動節:五月一日。
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一、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五、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六、兒童節:四月四日。
七、勞動節:五月一日。
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一、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立法說明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明定民俗節日、道教節、婦女節、植樹節、青年節、兒童節、勞動節、軍人節、教師節、臺灣光復節、中華文化復興節之日期。
二、明定民俗節日、道教節、婦女節、植樹節、青年節、兒童節、勞動節、軍人節、教師節、臺灣光復節、中華文化復興節之日期。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第二款之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第二款之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節日放假事宜。
二、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等5個節日,為民間重要之習俗節日,常有相配合之民俗活動,故依慣例為放假日之明定。
三、1925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關於兒童福利的國際會議上,首次提出了「兒童節」的概念,號召各國設立自己的兒童紀念日。考慮增加親子互動之機會,爰定於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等5個節日,為民間重要之習俗節日,常有相配合之民俗活動,故依慣例為放假日之明定。
三、1925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關於兒童福利的國際會議上,首次提出了「兒童節」的概念,號召各國設立自己的兒童紀念日。考慮增加親子互動之機會,爰定於兒童節放假一日。
第七條
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二、原住民族日、和平紀念日、環境日:
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及言論自由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對紀念日及節日,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二、原住民族日、和平紀念日、環境日:
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及言論自由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對紀念日及節日,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立法說明
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及慶祝方式。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以及補假的日期。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之放假,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之放假,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各種特殊職業別之實際需要,以及各種行業別之實際需求有別,明定第四條、第六及第八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或由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本條第一至第三款,乃是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2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本條例之規範。
三、本條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含公營事業、民營事業單位在內。
二、本條第一至第三款,乃是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2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本條例之規範。
三、本條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含公營事業、民營事業單位在內。
第十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各種不同族群、團體或各級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對於具特殊意義之特定日,常有統一明訂,以資慶祝或舉辦活動之需要,因不涉放假,爰對於不屬本條例規範範圍者,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以符實務。
第十一條
本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有關實務執行層面之細節性規定,授權主管機關以施行細則規範,以符彈性。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