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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賴瑞隆等16人 105/11/25 提案版本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以及正副司、處長等,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高等教育、技職教育及會計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私立大專院校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校長或其他學校職務。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一項旋轉門條款。

二、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此項規定目的之一在防止因為以公務上人事派任公營事業,或受服務機關投資或監督關係的事業機構所造成的人事利益輸送,或退休後酬庸造成該事業人事及推動業務呆化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