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玉琴等19人 105/12/02 提案版本
第一條
我國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法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我國現行國定假日以內政部頒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範,係屬行政命令,於法悖逆。故應立法以明訂,並使全國放假日一致化。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紀念日:為彰顯國家歷史發展脈絡之特定日。

二、節日:為彰顯社會文化傳統、習俗、信仰、事跡、職業、和價值觀之特定日。
立法說明
本法所云國定假日之定義。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四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六、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終戰紀念日:八月十五日。

九、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二、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三、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四、國家人權日:十二月十日

十五、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一、明定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內政部頒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規範之: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父逝世紀念日、反侵略日、革命先烈紀念日、解嚴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國慶日、臺灣聯合國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等紀念日,因牽涉國家及社會發展脈絡,爰擬保留。僅將佛陀誕辰紀念日調整為節日,與原訂之道教節、增訂之聖誕節並列。並將台灣光復節自節日調整為紀念日。

三、因應國家民主發展進程、人權立國之信念與民意之要求,爰增訂之紀念日,即:言論自由日、終戰紀念日、國家人權日。

四、前述言論自由日擬定於四月七日,係紀念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七日鄭南榕先生以自焚之手段為台灣言論自由犧牲。

五、前述終戰紀念日擬定於八月十五日,係源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天皇透過廣播:御音放送,發表投降聲明,結束第二次世界大戰。迄今日本、韓國都以八月十五日為終戰日,韓國並且以此為獨立紀念日。清日甲午戰爭清國戰敗後簽訂馬關條約,始台灣割讓予日本統治,自一八九五年起,台灣進入日治時期,以致一九四五年,日本於二次世界大戰戰敗為止。於我國而言,歷史意義重大,除了具有和平與民族自決之意義,尤其緬懷提醒國民於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台灣人的處境。當年台灣人多以日軍身分送至太平洋及中國戰場作戰,以為:「台灣伙伕」;迄今日年事多已老邁逐漸凋零,以台籍老兵之名為社會所關注。爰增訂之。

六、前述國家人權日擬定於十二月十日,係聯合國大會為紀念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於一九五○年定之。並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十日,黨外運動人士組織群眾於高雄市進行遊行及演講,訴求民主與自由,終結黨禁和戒嚴,進而爆發警民衝突,是為美麗島事件。為我國自二二八事件後規模最大的一場民主運動,爰增訂之。
第五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五日。

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三、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四、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五、婦女節:三月八日。

六、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七、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八、兒童節:四月四日。

九、清明節:春分後第十五日。

十、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十一、勞動節:五月一日。

十二、環境日:六月五日。

十三、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十五、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八、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九、除夕:春節前一日。

二十、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一、明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內政部頒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規範之:春節、道教節、婦女節、植樹節、青年節、兒童節、端午節、軍人節、中秋節、教師節、臺灣光復節、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紀念日,因牽涉國家及社會發展脈絡,爰擬保留。惟刪除中華文化復興節,調整佛陀誕辰紀念日為節日,並調整民族掃墓節為清明節,以符應民情。

三、除夕暨春節,即:農曆年,於民間的習慣為自除夕夜起過年到初五隔開,初六才開始從事工商活動,爰擬定春節為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五日,以符合民情。

四、刪除中華文化復興節之理由,係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孫科、王雲五、陳立夫、陳啟天、孔德成、張知本等一千五百人為了維護傳統中華文化,發揚革命精神。與中國共產黨之文化大革命運動分庭抗禮,顯示中華民國為正統中華文化之代表聯名給行政院寫信,建議發起中華文化復興運動,要求規定每年十一月十二日國父孫中山誕辰日為中華文化復興節。一九六七年七月廿八日,臺灣各界舉行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現名為中華文化總會發起大會,時總統蔣介石任第一屆會長。惟一九六○年代後,提倡多元論述、反對鉅型敘事、反對文化霸權的後現代思潮漸為世界所接受,至今已為國際社會的重要價值,我國應與時並進,不宜抱持舊時反共、打左、獨尊儒術之大中國思想,爰擬刪除之。

五、因應社會發展進程與民意之要求,爰增訂之紀念日,即:全國客家日、元宵節、環境日、警察節、聖誕節。

六、前述全國客家日係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客委會業於九十九年九月公布農曆一月二十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爰增列之。

七、前述元宵節擬訂於農曆一月十五日,係為我國重要民俗節日,應增列之。

八、前述環境日係依據《環境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列入本法,日期為六月五日。其源自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聯合國於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人類環境宣言及行動計劃,開啟永續發展的觀念,並將當日訂為世界環境日,我國沿用之。

九、前述警察節擬定於六月十五日,係於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警察法》正式施行,時內政部訂定該日為警察節以慰我國警務人員之辛勞。

十、《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爰調整佛陀誕辰紀念日為節日,與道教節並列,並增訂聖誕節於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日係為天主教、基督教,教友紀念耶穌誕生之節日,與佛陀誕辰紀念日、道教節同具信仰之重要意義,爰增列之。
第六條
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言論自由日。

四、國慶日。

五、春節。

六、婦女節。

七、兒童節。

八、清明節。

九、勞動節。

十、端午節。

十一、中秋節。

十二、教師節。

十三、國家人權日。

十四、行憲紀念日。

十五、除夕。

前項除夕暨春節得連結前或後的週六、週日調整,至少應放假九日。並調整之週六、週日不需補班補課。

第一項規定之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一日,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一日。

第五條規定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應於當日、前一日與後一日放假,計三日。
立法說明
一、內政部頒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規範之假日,因牽涉國家歷史發展脈絡,爰擬保留。

二、增訂言論自由日、婦女節、勞動節、教師節、國家人權日、行憲紀念日等為假日。

三、因應當下勞動者定義之變革,以致凡屬公務機構之人員多有組織工會呼聲,例如:基層公務員、警察、消防員、環保局等,非舊日工人階級之狹義概念。故本草案擬將賦予勞動節全體勞動者之意義,以符應社會之進步訴求。並軍人、警務人員宜統一於勞動節放假。惟教師節的意義,同具教師身分與師道尊崇等雙重意義,對社會具有極度正面之教育功能,應保留其放假規定為宜。

四、保障除夕暨春節假期至少連續九日。

五、內政部頒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規範之兒童節與清明節之放假方式,因涉人民之習慣,爰擬保留。

六、保障原住民族放假以進行歲時祭儀之權利。
第七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於紀念日懸掛國旗並舉行紀念活動。並得於節日責令所轄之機關舉行相應之紀念活動。
立法說明
參酌內政部頒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懸掛國旗與舉行紀念活動之辦法。
第八條
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休息日應予補假,第六條規定之除夕暨春節假日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基於民眾對於連續假期之需求,得調整放假日前或後一日之工作日為放假日,並原定工作日於他週之例假日補行工作。

前項調整放假與補行上班日,由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前公告之。
立法說明
增列放假日逢例假日、休息日之補假規定,並授權主管機關於放假日三個月調整該假日前或後一工作日與他週之例假日對調,以為連續假期。
第九條
因工作需求未能於第六條規定之放假日放假者,應補行放假。
立法說明
明訂未放假者應補假。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