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其邁等18人 105/11/25 提案版本
第九十條之一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

前項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以外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臺灣地區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

前項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

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以外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

臺灣地區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其餘與現行條文相同。
第九十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致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近年發生多次退役將領或退休高階公職人員前往中國,參與中國相關的黨、政、軍舉辦之論壇、紀念會、閱兵典禮,並曾以和平之旅為名,參訪拜會中國的國防大學、解放軍總裝備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中共軍事委員會。2016年11月份數十位退役將領赴中參加紀念孫中山誕辰150週年,被媒體形容台下聽習近平訓話,引起國內民眾強烈反感。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臺灣地區人民非經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另外按照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即使是「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也不得從事「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三、故歷次退役將領赴中參與黨、政、軍相關活動,其中負責邀請國內其他退役將領,或著負責與中國相關單位聯繫,已有違反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之虞。另,2005年4月,前副總統連戰赴中,與當時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共同發表新聞公報;2006年10月,連戰再度與時任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共同發表七項建議等,歷次所謂國共論壇或發表新聞公報或提出共同建議、共識,更已明顯違反不得有「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之規定。

四、我國軍人及公職人員均享有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忠誠國家」為軍人的核心價值,其職責為保家衛國、捍衛國家主權及保障國家尊嚴;公職人員亦有「忠於憲法及法律,忠於國家及全民」的忠誠價值,是故軍人或退休高階公職人員所為之行為,一旦有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者,必為社會大眾有所異議; 為求社會正義及維護國軍形象及尊嚴,應停止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

五、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加重其罰鍰。並增列第三項若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致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應停止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