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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育敏等16人 105/11/18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居留期間、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目前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係以「停留」身分來臺就學,而非「居留」,故無法參加全民健保。

二、全民健保之精神係長居久住在同一土地上的人,「自助、互助」共同分擔彼此的醫療風險,以保障全部居民的健康,目前來臺工作的外籍人士、外籍傳教士、外籍學生及僑生等,都可以加入全民健保,因此陸生來臺就學期間,不應該單獨被排除在外,將陸生納入全民健保體系,也符合全民健保的制度精神。

三、參酌目前有健保或公醫制度之先進國家,例如:日本、德國及英國等,只要合法居留滿一定期限的外籍人士,均可參加其健康保險或國民保健服務。

四、爰此,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將陸生來臺就學方式由停留改為居留,使陸生納入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