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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民俗節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前項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之。
前項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現行條文規定所定放假的節日都是漢族的節日,例如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並未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可以放假。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及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對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已有明文規定,為尊重及助益原住民族重要文化的傳承,應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納入本條文規定,以協助原住民都能放假返鄉參加歲時祭儀。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