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余宛如等16人 105/11/04 提案版本
第六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資訊總處。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資訊總處」之設立,將院屬總處新增「行政院資訊總處」。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但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施行日。

二、參考「稅捐稽徵法」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