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5/11/04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但蘭嶼、綠島、琉球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四年以上始得提出。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立法說明
一、由於蘭嶼、綠島、琉球地區往來本島間交通不便利,且當地生活條件不佳,再加上需服務六年之條件設定,使得有意願至蘭嶼地區之教師裹足不前,造成蘭嶼地區代理教師比例增高,師資人力吃緊。

二、爰此,擬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請調台灣之實際服務年資分雙軌制,金門、馬祖、澎湖等三縣級離島地區維持服務滿六年,始得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而蘭嶼、綠島、琉球等三鄉鎮市級離島改為服務滿四年即可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第十五條之二
離島地區公務車輛與設備設施之折舊與報廢準則,應依各離島地區之實際條件情況另訂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因蘭嶼地處鹽分侵蝕嚴重之地,以蘭嶼鹽害程度,設備三到四年即已不堪使用。島上修繕不易,設備故障均須送至本島,或等待廠商一季到半年來蘭嶼維修,常緩不濟急。

三、爰建議離島地區有關車輛及設備折舊與報廢準則,應以實際條件情況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