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張廖萬堅等23人 105/11/04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與實施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第二項與第三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四項,鑒於現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經營派遣業務(車隊)者需投保每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旅客責任險,意即現行交通部已強制"車隊計程車"投保乘客責任險,但目前僅有38%的車輛加入車隊,換言之,全國民眾有6成的機率搭到未有乘客險的車輛,無法受到保障,爰此新增本條第四項,使經營計程車可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險,使所有搭乘計程車民眾都能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