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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前項專業輔導人員,應至少置一人支援學校推動防制藥物濫用與毒品防制、清查及追蹤輔導。
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前項專業輔導人員,應至少置一人支援學校推動防制藥物濫用與毒品防制、清查及追蹤輔導。
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三項。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
二、根據教育部近年來統計,藥物濫用學生層級亦多為12至17歲國高中學生,而施用之藥物多為第三級、第四級新興毒品;復據統計資料,國內學生施用新興毒品之年齡層有向下延伸之趨勢。顯見國內學生施用毒品和藥物濫用深入校園之情形日趨嚴重,更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最大的危機。
三、現行學生輔導法第三條規定所稱專業輔導人員,乃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四、爰此,為促進學生身心成長與發展,落實校園反毒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實有協助學校推動反毒及防制學生濫用藥物工作之必要,特於「學生輔導法第十二條」增訂第三項專業輔導人員協助反毒職責之規定。
二、根據教育部近年來統計,藥物濫用學生層級亦多為12至17歲國高中學生,而施用之藥物多為第三級、第四級新興毒品;復據統計資料,國內學生施用新興毒品之年齡層有向下延伸之趨勢。顯見國內學生施用毒品和藥物濫用深入校園之情形日趨嚴重,更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最大的危機。
三、現行學生輔導法第三條規定所稱專業輔導人員,乃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四、爰此,為促進學生身心成長與發展,落實校園反毒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實有協助學校推動反毒及防制學生濫用藥物工作之必要,特於「學生輔導法第十二條」增訂第三項專業輔導人員協助反毒職責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