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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郭正亮等17人 105/11/04 提案版本
第十條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及防制毒品危害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修正第一項,將「防制毒品危害」納入,讓警察於必要時,得以攝影、科技工具或裝設監視器蒐集資料之規定,以達有效降低和遏止毒品犯罪之成效。

二、根據主計總處105年8月公布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今(105)年7月底因毒品案件在監受刑計2.8萬人,已占總受刑人數比率近5成,顯示我國毒品氾濫問題確實亟為嚴重。加以,近年來毒品種類不但推陳出新,跨國毒品來源威脅也日益嚴重,整個毒品氾濫之防制工作層面已越來越廣泛甚至複雜。

三、有鑑於毒品交易網絡難以全面清查,毒品查緝不易。經查,吸毒者第一次使用非法藥物的場所則以網咖、PUB、KTV、舞廳、撞球場、MTV、電影院等娛樂場所居多。尤以目前第三、四級毒品案件不但呈現增加趨勢,且FM2及K他命等第三級新興毒品,更已大量於網咖、PUB、KTV、夜店等場所流行,為警察機關查獲青少年毒品案件更是常有所見。顯見新興藥物濫用經常發生於青少年休閒聚會場所。

四、因此,基於裝設監視器非憲法上所禁止之原則下,為維護公共安全及預防犯罪,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修正第一項,將「防制毒品危害」納入,讓警察於必要時,得以攝影、科技工具或裝設監視器蒐集資料之規定,以達有效降低和遏止毒品犯罪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