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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麗蟬等18人 105/10/21 提案版本
第六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新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與新住民之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立法說明
為促進多元文化之發展,便利新住民使用大眾運輸工具,將新住民語言納入本條大眾運輸工具之播音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