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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天麟等17人 105/10/21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05/12/30 內政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
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

前項僅供追思祭拜,未涉及停放屍體棺柩或骨灰(骸)者,不視為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或殯葬設施;其使用應符合有關建築安全或相關法規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近年我國對殮、殯、奠、祭等禮節已逐漸減化,亦因居住環境之改變,在家治喪不便,民眾逐漸將過去治喪之繁文縟節簡化。但因公立殯儀館空間有限,多數民眾選擇將親屬遺體冰存於殯儀館內,就近在周邊之民間會館治喪追思或供喪家之親友前來弔念,出殯之日再至殯儀館進行告別式及火化等儀式;長期來確實緩解公立殯儀館設施不足之問題。

三、為解決公立殯儀館設施不足之問題,殯葬管理條例於民國99年修法放寬禮廳及靈堂得單獨設置,地方政府得規劃、設置殯葬專區;然而因殯葬設施設置條件嚴格、土地取得不易,加上即便依法申請仍恐面臨民眾抗爭及周遭地價下跌等因素,該條文形同具文,而為緩解公立殯儀館設施不足之壓力而生之民間會館幾乎無法合法申請。

四、而實務上民眾針對殯葬設施忌諱產生鄰避情節之主因為是存放遺體或骨灰(骸)之場所,衡酌一般僅供親友前往追思、祭拜、慰問之場所,並無擺放遺體、棺木等民眾忌諱之殯葬相關設施,亦無對外之告別儀式活動,使用強度遠低於殯儀館、禮廳及靈堂,其適法性應重新檢視及思量入法,納入法規管理之可能性。
(照案通過)
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

前項僅供追思祭拜,未涉及停放屍體棺柩或骨灰(骸)者,不視為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或殯葬設施;其使用應符合有關建築安全或相關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