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八條
首長制機關之首長稱長或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之首長稱主任委員。但機關性質特殊者,其首長職稱得另定之。
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務;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
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務;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
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首長制機關之首長稱長或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之首長稱主任委員。但機關性質特殊者,其首長職稱得另定之。
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得僅列常務職務外,列政務或常務職務;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
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得僅列常務職務外,列政務或常務職務;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
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立法說明
一、現行部分中央政府三級機關首長往往須同時處理高度政策性及日常行政工作,易使政務及常務兩者角色混淆,造成政治與行政責任歸屬不清。
二、基此,針對具有高度專業特殊性質之中央三級機關,其機關首長得僅列為常務職務;至於機關首長職務若屬高度政策或僅日常行政性職者,則得視機關業務性質,改採為政務、常務雙軌任用職務,俾利政策制定能更順利外,亦能促使政府靈活晉用人才,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基此,針對具有高度專業特殊性質之中央三級機關,其機關首長得僅列為常務職務;至於機關首長職務若屬高度政策或僅日常行政性職者,則得視機關業務性質,改採為政務、常務雙軌任用職務,俾利政策制定能更順利外,亦能促使政府靈活晉用人才,爰修正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