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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毀、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刪除)
立法說明
一、刪除本條文。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侮辱國旗、他國國旗,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行為,乃是對象徵標誌之意見表達,藉其行為傳遞訊息,客觀第三人可由此行為獲其訊息,行為應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侮辱國旗、他國國旗,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行為,乃是對象徵標誌之意見表達,藉其行為傳遞訊息,客觀第三人可由此行為獲其訊息,行為應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
第一百六十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刪除)
立法說明
一、刪除本條文。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侮辱國旗、他國國旗,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行為,乃是對象徵標誌之意見表達,藉其行為傳遞訊息,客觀第三人可由此行為獲其訊息,行為應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侮辱國旗、他國國旗,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行為,乃是對象徵標誌之意見表達,藉其行為傳遞訊息,客觀第三人可由此行為獲其訊息,行為應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