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江永昌等20人 105/09/30 提案版本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章、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三十一章侵占罪章、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第三十三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其中之各罪,除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規定外,皆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二、一百零三年五月修正之刑法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中,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不正方法利用自動收費設備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電腦詐欺罪增訂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增訂之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加重重利罪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惟仍未於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增設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三、為求體系之一貫,填補人民財產法益保護之闕漏,爰擬具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