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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政府應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立法說明
一、依照勞保局之勞保精算報告,勞保年金將於民國109年收支產生逆差,意即當年度保費收入將不足以支付當年度給付,而勞保年金恐於118年破產,造成廣大勞工對於勞保基金之信心大幅衰退,反而導致勞工急於提早退休或申請一次請領退休金,反而使勞保基金壓力大幅增加,形成惡性循環,也影響勞工規劃日後退休生活之理財計畫。
二、查現行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其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農保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故為顧及勞工權益,比照前開基金之體例,政府應每年編列預算撥補勞保基金,並負最後保證支付責任。
二、查現行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其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農保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故為顧及勞工權益,比照前開基金之體例,政府應每年編列預算撥補勞保基金,並負最後保證支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