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105/07/2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陳明文等6人 105/03/25 提案版本
第八條之一
(不予增訂)
委員提出之議案,經送程序委員會逾二個月未能提報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者,經黨團提議或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自程序委員會抽出逕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尊重委員提案權,避免多數黨於程序委員會進行惡意杯葛,戕害立法委員之提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