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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獎金折半發給。
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前項之獎金外,晉二級。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
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前項之獎金外,晉二級。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
(照委員尤美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優良,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法官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經職務評定為優良或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分別給與一個月或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不給與獎金。
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優良,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第一項之獎金外,晉二級。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經職務評定為良好,尚未晉二級之年資,與修正施行後,經職務評定為優良之年資,得併計適用第五項之規定。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優良,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法官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經職務評定為優良或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分別給與一個月或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不給與獎金。
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優良,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第一項之獎金外,晉二級。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經職務評定為良好,尚未晉二級之年資,與修正施行後,經職務評定為優良之年資,得併計適用第五項之規定。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普通,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待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法官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經職務評定為良好或普通,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給與一個月或半個月獎金。
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前項之獎金外,晉二級。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普通,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待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法官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經職務評定為良好或普通,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給與一個月或半個月獎金。
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前項之獎金外,晉二級。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法官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公布施行,法官已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核規定,而以職務評定予以評核其年度表現。惟職務評定結果,本條僅有評定為「良好」晉級之規定,司法院及法務部按反面解釋,認僅尚有未達良好之情形,致目前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僅有評定為「良好」、「未達良好」二種,且評定為良好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七至九十八點多,與社會觀感落差甚大,喪失區辨功能及激勵效果,為使職務評定評核能確實執行,爰修正本條對於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獎懲內涵,以落實覈實評核之精神。
二、職務評定結果應由二分法修正為三等次,除原有之「良好」、「未達良好」二種外,新增「普通」等次,以有所區隔,落實考核機制,並配合修正上開三等次獎懲內涵,爰新增本條第二項評列「普通」等次之獎懲結果、第三項評列「未達良好」之獎懲結果,另修正第一項但書規定,新增第四項另予評定之獎懲結果。
三、配合文字修正第七項有關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予晉級之規定。
二、職務評定結果應由二分法修正為三等次,除原有之「良好」、「未達良好」二種外,新增「普通」等次,以有所區隔,落實考核機制,並配合修正上開三等次獎懲內涵,爰新增本條第二項評列「普通」等次之獎懲結果、第三項評列「未達良好」之獎懲結果,另修正第一項但書規定,新增第四項另予評定之獎懲結果。
三、配合文字修正第七項有關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予晉級之規定。